第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在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和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