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县(市、区)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备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应急预案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应急处置办法演练。
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应急处置方案演练。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