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穿越林区的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其建设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组织巡查。 在林区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以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森林防火设施、器材,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