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建设、配备下列基础设施和物资装备:

(一)完善森林防火信息指挥与通讯网络、远程视频监控、护林员定位管理等系统;

(二)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

(三)建设防火隔离带,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四)修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设置火情瞭望台、防火蓄水池、物资储备库、森林火灾扑救队伍营房等。有条件的地区建设航空灭火水源地、飞机临时停机坪等;

(五)其他应当建设或者配备的森林防火设施、装备。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