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破坏生态环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