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影响公共安全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