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