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