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记录单位和个人不文明行为,对其参与相关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予以公开曝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作为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严重不文明行为人和屡次实施不文明行为人暂时停止提供服务或者限制其接受服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