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