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一条有效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对其所属部门、单位及下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内容;上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对下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考核。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