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在查处属于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不文明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为人拒不配合的,现场执法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协助进行查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