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在查处属于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不文明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为人拒不配合的,现场执法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协助进行查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