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属于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应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