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设文明村镇:
(一)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提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
(二)完善水、电、路、通信和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开展村镇环境综合整治,保护村镇自然、历史、人文风貌;
(三)开展文明乡风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治理陈规陋习;
(四)培育弘扬新乡贤文化,妥善处理民间纠纷;
(五)倡导邻里守望相助,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提供帮助;
(六)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传承和保护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七)加强村镇集市贸易管理,推动归行划市、路市分离、划点贸易。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