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二十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侧边行走;(二)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三)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四)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