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侧边行走;

(二)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三)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四)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