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乘车,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等候、自觉排队、先下后上,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

(二)按照票证载明的座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强占他人座位;

(三)不在公共汽车车厢、城市轨道交通列车车厢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付费区域进食,婴儿、特殊病人除外;

(四)主动给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

(五)不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六)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七)成年人照顾和看管好随行未成年人,教育、引导随行未成年人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嬉戏打闹;

(八)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大声播放视频或者音乐等;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