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民应当在家庭生活中,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互敬互爱、相互支持、相互照顾;

(二)家庭成员之间经常沟通交流;

(三)重视未成年人文化知识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对老年人给予精神慰藉,满足老年人精神方面的合理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经常看望或者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五)不以暴力方式解决家庭纠纷;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