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健康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拒绝奢华和浪费,节约粮食、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珍惜和合理利用免费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三)文明殡葬、祭奠,不随意焚烧、抛撒、放置祭奠物品;
(四)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五)不从高空抛撒物品;
(六)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七)不私自占用共用设施、场所,不违法乱搭乱盖;
(八)不违法饲养畜禽、宠物,在城市携犬出户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及时清除犬只的排泄物;
(九)不食用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十)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十一)不酗酒滋事,午间、夜间不得在毗邻居民住宅的餐饮等场所进行猜码划拳、喧哗等产生噪声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活动;
(十二)不以语言、侮辱性动作挑衅他人;
(十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