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家庭、学校、社会应当加强学生文明习惯养成教育,中小学生应当结合自我教育自觉养成文明行为习惯,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热爱祖国,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行礼;

(二)尊重和感恩父母、老师、长辈;

(三)团结同学,不恃强凌弱,不给同学起侮辱性绰号,不歧视他人;

(四)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

(五)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

(六)自觉使用礼貌用语;

(七)安全、合理使用网络,不沉迷网络游戏,不浏览不良信息;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