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一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