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着装整洁规范;(二)平等对待服务对象;(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语气平和,态度和蔼;(四)按照规定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行公务证件,亮明身份;(五)不拒绝、不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