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占用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湿地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