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涂改、擅自移动黄海湿地保护界标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