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涂改、擅自移动黄海湿地保护界标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