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黄海湿地资源数据库,定期组织开展黄海湿地资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湿地保护主管部门。

全市黄海湿地资源调查每十年进行一次,其中市级以上重要湿地资源调查每五年进行一次,因特殊需要可以不定期开展调查。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