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含有黄海湿地的不动产,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湿地面积、界址、保护级别等。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