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含有黄海湿地的不动产,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湿地面积、界址、保护级别等。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