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黄海湿地监测管理系统,实现黄海湿地监测信息互通共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黄海湿地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黄海湿地面积、地理位置、水土质量、生物种群等监测结果。发现黄海湿地面积减少、水土污染、生态功能退化、生物种群变化明显等情况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恢复、修复。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