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黄海湿地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黄海湿地污染或者生态系统破坏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有效处置。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