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湿地保护主管部门以及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建立黄海湿地保护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黄海湿地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