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因黄海湿地保护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权利人,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