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对划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的黄海湿地,禁止占用、征收或者改变用途。

因国家、省和市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对湿地生态红线范围以外的湿地占用、征收或者改变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有关部门在办理手续前,应当征求与湿地保护级别相对应的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对经批准占用、征收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恢复或者重建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