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利用黄海湿地资源从事生态旅游、科普教育以及维护黄海湿地生态平衡的农业生产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在从事的活动终止后,及时清除在黄海湿地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