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利用黄海湿地资源从事生态旅游、科普教育以及维护黄海湿地生态平衡的农业生产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在从事的活动终止后,及时清除在黄海湿地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