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在列入黄海湿地名录的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填埋湿地;
(二)取水、取土、取沙、采矿、挖塘、烧荒;
(三)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
(四)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以及鱼类洄游通道;
(五)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捣毁野生鸟巢,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采集野生植物、放牧、砍伐;
(七)截断湿地水源;
(八)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九)其他破坏黄海湿地的活动。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