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黄海湿地名录中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的认定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黄海湿地名录中市级重要湿地的认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黄海湿地名录中一般湿地的认定和调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湿地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定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