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黄海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列入黄海湿地名录的黄海湿地,可以根据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等,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未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的黄海湿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市级重要湿地:
(一)面积五百公顷以上;
(二)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具有典型性;
(三)具有生物多样性或者有珍稀、濒危物种分布;
(四)其他需要列入的重要湿地。
对未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重要湿地的黄海湿地,可以认定为一般湿地。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