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四条有效黄海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黄海湿地保护规划编制黄海湿地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黄海湿地名录应当明确黄海湿地的名称、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等内容。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