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湿地保护科研成果。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