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黄海湿地,有权举报破坏、侵占黄海湿地以及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等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受理平台,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黄海湿地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黄海湿地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奖励。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