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