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不得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