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第二十五条有效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或者设计合理使用寿命期间,对该工程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