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或者设计合理使用寿命期间,对该工程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