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设工程设计的投资估算、投资概算应当由承担该项目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符合国家以及本省的编制办法和计费计价规定。

受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可承担与勘察、设计资质范围和等级相适应的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