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