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补助、村集体资金及社会资金参与、村民自愿付费相结合的资金投入机制。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本村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