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财政投入。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给予适当补助,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需要。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