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财政投入。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给予适当补助,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需要。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