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综合考核制度,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