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