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已分类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