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村民采取直接还田、堆肥、生产沼气等方式就地就近处理有机可堆肥垃圾。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建设符合标准的有机可堆肥垃圾处理设施,对统一收集的有机可堆肥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